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荔波县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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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汽车客货运输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、出租车客运、农村公交车客运、汽车修理、经营性充电桩、汽车美容服务、汽车租赁、汽车销售和零部件及其辅助业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。涉及许可经营项目,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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